小长山乡投入百万奖励扶持海岛旅游业发展
小长山乡旅游业发展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海县委、长海县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长委发[2013]4号)及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长山群岛旅游避暑度假区建设,推动我乡国际海钓中心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乡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乡政府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全乡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钓休闲产业发展;
(二)高端渔家乐产业发展;
(三)公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它特色旅游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1. 钓场改造和钓船升级;
2. 购置玻璃钢海钓船和开发海上观光游艇项目;
3.渔家旅游示范区和高端渔家旅店建设;
4.社会化投资的公共浴场升级改造;
5.其它具有牵动性的特色旅游项目开发。
第七条 具体补贴和奖励额度
(一)给予社会化投资浴场升级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购置玻璃钢海钓船用于发展海钓产业,除享受上级政府的各类补贴外,乡政府给予每条海钓船发票价格10%的补贴,单条船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2016年1月1日后,新建高端渔家旅店(标准按照大连市星级农(渔)家乐四星级标准执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原有房产价值),视投资规模和档次给予每户3-5万元的奖励。
(四)通过实施钓场改造,更新钓船设施,建设海钓俱乐部,提升海钓项目服务水平的企业和业户,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的奖励。
(五)其它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八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小长山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补助报告书》。
(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乡旅游协会,由乡旅游协会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乡旅游协会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送到乡旅游经贸文体办。
(二)乡旅游经贸文体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乡财政办对乡旅游经贸文体办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乡政府。经乡政府研究并报请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乡财政办所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四) 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的,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旅游项目须在投入建设前向小乡人民政府旅游经贸文体办提交项目建设内容并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小长山乡旅游经贸文体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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